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市东方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北峰区忠茂广场行旁)(门头:东方超市三米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62AHUXG。
经营者:徐凌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城市东方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经退租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