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富路口航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0335H。
法定代表人:张国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信用代码:91360826MA35RK6L9F。
法定代表人:潘程,酒店投资人。
被执行人:潘程,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潘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赣08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积极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赣08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