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小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胡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