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465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敏,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旁取鞋服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30834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RURC3H。
经营者:陈芬萍。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旁取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