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民初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柏明眼镜商行。
经营者:李月梅。
住所地:鄂城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柏明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