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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壮芳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民辖终238号
案件名称侯壮芳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壮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壮芳,女,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公民身份号码:142************12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上诉人侯壮芳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侯壮芳在拼多多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对侯壮芳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了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侯壮芳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本案可以由珠海市的相关法院审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4]27号的规定,一审法院被指定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侯壮芳的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侯壮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侯壮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且其属于基层法院,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被上诉人格力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格力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案可由珠海市相关法院审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4]27号)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管辖辖区内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侯壮芳提出将案件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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