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38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中山,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苏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2020年12月11日,西门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石中山、蓝苏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门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嶔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