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7766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齐寅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兴龙国际商务中心927房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94LDU8W。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齐寅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