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林,男,1989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623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1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1月1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0年11月20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经查询无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2020年12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与之前一致。
七、2020年12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原址经营。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案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