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
法定代表人:蔚爱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旭,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旭昂,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旭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请求撤回一审起诉,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王旭昂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王旭昂负担950元。
保全费2020元,由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