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35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旭阳,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新安村南厝前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5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旭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黄旭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