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69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宜家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邦杰路北段东侧。
经营者:刘琳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宜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