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679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
经营者贾璇 被执行人贾璇,女,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12月25日,本案执行到诉讼费1083元,申请执行费225元,执行款740.97元,剩余执行款均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锦江区科达盛百货店、贾璇拒不履行,本院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