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375号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装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河滨花园7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32246E。
法定代表人:郑育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装德高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装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装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5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