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北鸿庆路东交叉口iv>法定代表人:方桂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