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7314号罪犯杨帮信,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帮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杨帮信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皖15刑终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杨帮信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杨帮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帮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帮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罪犯杨帮信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2、罪犯杨帮信的陈述证实,罪犯杨帮信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司法局姚李司法分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杨帮信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刑终46号刑事判决书及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明,罪犯杨帮信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30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杨帮信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经杨帮信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
故杨帮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帮信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