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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1267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负责人:王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经营者:王燕。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兵,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兆君,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现场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对方当事人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同意。

本院认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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