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0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大韩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绿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解放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81HC9K。
法定代表人:蔡俊杰。
被告:龙海市石码绿舒化妆品解南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Q694XM。
经营者:蔡俊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漳州绿舒商贸有限公司、龙海市石码绿舒化妆品解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漳州绿舒商贸有限公司、龙海市石码绿舒化妆品解南分店向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同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