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67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冬至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中段八一路口东50米路南“邦杰超市216店”。
经营者:安冬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猴飞,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冬至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