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6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尚选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花园路**。
经营者:林立林。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尚选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