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55号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中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南面iv> 法定代表人:肖忠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福州出口加工区综合办公楼**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俊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逸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