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8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前磨头镇本家百货商场。
住。
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div> 经营者:吴秋荣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州市前磨头镇本家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州市前磨头镇本家百货商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州市前磨头镇本家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