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41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洪超群洁具经营部(经营者洪超群),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南方建材市场**。
原告张雷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洪超群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