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82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信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信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4月9日,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信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1212.5元)。
审判长 林晓楠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