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356号 原告:孙逊,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昕蓉,女,汉族,199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孙逊与被告刘昕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孙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孙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