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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1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754DB1C。

经营者:王柳,女,198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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