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1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754DB1C。
经营者:王柳,女,198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学而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