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鸿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乐社区上塘**102iv>法定代表人:张盛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