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098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Q,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叶静麻辣烫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5,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路**v>经营者:叶静,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叶静麻辣烫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