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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威远县向义镇仁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0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威远县向义镇仁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威远县向义镇仁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2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向义镇仁和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新街**。

经营者:胡英。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向义镇仁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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