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2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慧,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外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24600174682。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