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68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博通日用品经营商行,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菜园路南段(颖河路居委会)。
经营者:温华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市区博通日用品经营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