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0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镜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眼镜蛇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梁正平律师在眼镜蛇公司与佛山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作为眼镜蛇公司参与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进行和解及调解、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代为收取赔偿款;
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
代为签收所有法律文书;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所有执行款项;
提出执行异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眼镜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律师签署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邮寄送达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敏昌街43号华美国际2栋637”,还确认联系人为梁正平及联系电话。
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告知“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按照上述《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2020年10月30日向眼镜蛇公司邮寄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眼镜蛇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眼镜蛇公司未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