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8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金多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木材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金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金多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