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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025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个人经营。

经营者:庄少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洋汇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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