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8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小代烟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代作言。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小代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