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42号 原告:赖正玉,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一揽芳华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5TX89X8。
经营者:董大帅。
原告赖正玉与被告南康区一揽芳华家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赖正玉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正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原告赖正玉已预缴),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赖正玉负担,退回赖正玉2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