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6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万兴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农贸综合市场。
经营者:王桂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万兴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