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8号之一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国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以已虽与被告达成协议但至今未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