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展业飙歌城,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3QCEXY。
经营者:许辉,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展业飙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启凡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