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26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瑞豪家电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张志国。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瑞豪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