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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山区桔子时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山区桔子时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福山区桔子时尚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795号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山区桔子时尚宾馆,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经营者:由军。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山区桔子时尚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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