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7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中豪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凤凰岗瓜子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3127004A。
经营者:邓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中豪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