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7836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天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城工贸御祥厂区**厂房402。
法定代表人:何鉴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富荣泰**楼****。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滢,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天羊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