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720号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017618。
法定代表人:孙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书店,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北50米路东。
经营者:杜某。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