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70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日富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GNMA1K。
经营者黄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