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649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被告: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刘中华。
被告: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元下田丛云路****/div>法定代表人:史丽亚。
被告:朱传勇,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朱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