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3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猪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教育宿舍**409。
法定代表人:郑喜冰,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猪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0××××.3,名称: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