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63号原告:周值煜,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力亮汽车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宸和路**。
负责人:林楚菊,总经理。
原告周值煜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力亮汽车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0××××8,名称:车辆用LED外加装射灯(金刚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周值煜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值煜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值煜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