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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何向普、张华岳、夏淑嫦、宋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352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何向普、张华岳、夏淑嫦、宋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何向普;张华岳;夏淑嫦;宋瑶;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何向普;张华岳;夏淑嫦;宋瑶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352号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株东路**商住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叶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div>法定代表人:何向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4-2iv>法定代表人:张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向普,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岳,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淑嫦,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瑶,女,199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兰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何向普、张华岳、夏淑嫦、宋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京轩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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