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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军福机电销售中心、南京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305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军福机电销售中心、南京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军福机电销售中心;南京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0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军福机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合村路** 经营者:曹馨予。

被告:南京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苹果都市大厦****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任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王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振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军福机电销售中心、南京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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